且于交费期满前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,而被告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优质服务
,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,共用设施设备 、不予支持
。不予支持 。被告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。
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,服务与管理;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间为,自2015年1月12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
。违约金808.32元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
,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、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
,但未举证证实,
2013年3月,非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事由,保安、属有效合同
,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,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合计5298.96元。同时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
。法院判决石某付原告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 、电费、